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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和《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二、明确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乙类药品,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

三、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执行与参保地住院就医时相同的支付标准。跨省临时外出住院就医人员报销水平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区内急诊抢救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支付办法执行,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10个百分点。其他跨省临时外出住院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幅20个百分点。

四、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正式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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